晋建标定字〔2016〕1号
各市住建局(建委),各市标定(建经)站,各有关单位:
根据建设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印发<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>的通知》(建标〔2013〕44号),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15〕27号),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山西省财政厅《关于转发<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的通知>的通知》(晋人社厅发〔2015〕73号),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山西省财政厅《转发<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费率政策的通知>的通知》(晋人社厅发〔2015〕60号)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,现对山西省2011计价依据费用定额中的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进行调整,自2016年1月1日执行。具体调整结果如下:
单位%
计费基数
费用名称 | 直接费 | 直接费中的人工费 | ||
调整前 | 调整后 | 调整前 | 调整后 | |
养老保险费 | 6.58 | 3.58 | 32 | 21.2 |
失业保险费 | 0.32 | 0.24 | 2.0 | 1.5 |
工伤保险费 | 0.16 | 0.21 | 1.0 | 1.3 |
生育保险费 | 0.10 | 0.08 | 0.6 | 0.5 |
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
2016年3月22日